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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据6月12日检察日报报道,5月30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法院对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有色地质勘查局原局长杨有明贪污受贿案作出一审判决:杨有明犯贪污罪、受贿罪,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十九年,剥夺政治权利十年。他声称自己不懂法,结果被绳之以法。

    与“贪污能力”形成巨大反差的是,这一个局长居然自称是“法盲”在“法纪能力”上存在一片巨大的空白。据报道,法院审理查明,杨有明利用职务之便,贪污公款1288。9万元、受贿546万元。今年2月23日,乌鲁木齐市中级法院开庭审理杨有明贪污受贿案。杨有明最后陈述时说:“我是一个法盲,我不懂法”

    对于贪官的“法盲论”我们并不陌生。2010年11月24日,云南省红河州中级人民法院在石屏县开庭审理河口瑶族自治县委原常委、原副县长万玉传涉嫌受贿罪一案。万玉传当庭称自己是法盲,光顾工作而放松了学习。2011年5月11日,因涉嫌4年间3次收受贿赂187万元,原北京市地税局计划财务处副处长彭英斌在东城法院出庭受审,他表示,早知道自己要被判十年,打死也不会收下那些钱

    如此看来,贪官的“法盲论”还是很有“市场”的,然而,这样的一番苍白无力的“狡辩”又能够为自己减掉的几分“罪行”?!很显然“法盲论”只是贪官自我的讽喻,它只会沦为民众的笑资,真是可笑又可耻——在我们这个倡导法治的国家与社会里“法纪之线不可触犯”、“违法之人必受惩处”、“用权必受监督”等应成为常识,而在不断强化党纪之下“领导干部无特权”、“权力不允许谋取私利”、“必须遵守廉政准则”等也应成为常识。领导干部不懂这些“常识”岂不显得可笑与荒唐?!

    事实上,贪官的“法盲论”更能够说明问题的是这些贪官“利令智昏”;是权力在手的得意忘形;是让权钱之雾迷失了双眼;是让不义之财脏了双手;是让权钱之利诱玷污了灵魂。正如杨有明自己所说:“我之所以走到疯狂和自取灭亡的歧途,这一切都是随着自己的身份、地位的改变,理想信念动摇,法律意识淡薄,我手中的权力失去了有效的监督和制度的制约,导致思想上的腐朽和行为上的犯罪”这些,才是毁灭之源,才是根本之“源”

    受贿千万自称“法盲”的官员警醒了谁?敬畏法纪、敬畏权力、敬畏民意,领导干部当有这些“敬畏”之心,才能避免落入可悲可怜可笑的下场。“有两种伟大的事物——我们头上的灿烂星空,我们心中的道德法则”诚然,面对种种诱惑,面对权力之重,我们当有深刻的思考和引以为戒的教训,当保持权力之阳光廉洁,当保持官德之高洁,当永葆党纪国法之良好形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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